对归侨侨眷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适当照顾他们的特点,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而团结奋斗。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又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和充实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内容,进一步强调对归侨侨眷的捐赠、子女升学、经济财产、社会保障、出入境、华侨农林场等权益的保护;二是突出了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的职责;四是明确了全国侨联和地方侨联在护侨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改后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并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切实保障了归侨侨眷政治权益,依法维护了归侨侨眷的财产权益,有效维护了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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