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张献生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关于统一战线的党内法规。它系统总结了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统一战线的实践经验,深刻揭示了统一战线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着眼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自身科学发展,从组织领导、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到各领域统战工作都进行了科学规范,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的统一战线事业提供了有力指导,为统战工作有序开展和创新发展明确了基本准绳,是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统一战线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统一战线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的全面继承
1922年中国共产党的二大作出《关于“民主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以来,统一战线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历史时期,经受了各种复杂环境和艰苦斗争的严峻考验,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中形成了十分丰富、弥足珍贵的优良传统,奠定了党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坚实基础。《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法规,集90多年党的统一战线发展之大成,聚各个时期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之精华,凝结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科学规范。
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的根本原则,设置统战工作部门是实现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组织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设立统战工作部门,并于1939年1月在延安设立中央统战部,各局、各省委、各特委等也建立健全了统战工作部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建设不断制度化、规范化,中央和县级以上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等专设或合并设立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统战委员,保证了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继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根据党对统一战线领导和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等。总结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实践经验,从7个方面规范党委的领导职责,并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体制,明确“省级党委统战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
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条例》对统一战线长期实践形成并经过历史检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进行系统梳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固化。如多党合作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性质,对党外知识分子“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民族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根本要求,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基本特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党同党外代表人士合作共事要“保证党外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港澳台侨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原则要求等,都在《条例》中作了规范。
坚持统一战线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和创造了具有鲜明统一战线特色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成为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功能作用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如政党协商的“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的主要形式,民主监督“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个认同”,对宗教界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党外代表人士培训要“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加强“实践锻炼”等,《条例》都作了总结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和完善。《条例》还对党委有关部门在长期实践和不断完善中形成的一些工作程序和协作配合机制进行了科学规范,为实现统一战线成员有序政治参与、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理论创新
作为指导现实、面向未来的《条例》,必须适应时代发展,体现时代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面临内外环境和所处历史方位的变化,理论上不断创新,实践上不断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着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为统一战线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条例》针对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和多样性发展,着眼更好服务党的工作大局,从理论上开拓创新,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关于统一战线的性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统一战线由过去“三者”(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发展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四者”的政治联盟。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为此,《条例》将“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丰富完善为“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大团结大联合。
关于统一战线的重要地位作用。自毛泽东同志提出著名的“三大法宝”论断后,历届中央领导同志都对此作过精辟论述。《条例》在承接这些论述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形成“1+3”的完整表述。“1”就是从人心和力量上强调“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3”就是从重要作用上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关于统一战线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条例》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同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成为统一战线的行动指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在重要原则上,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的同时,强调“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与多样性关系的方针”。这是统一战线理论的重要创新,对于始终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把握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避免政策上左右摇摆、工作上宽严失度至关重要。
关于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本着团结的面要大、宽有利的原则,着眼团结新的社会群体,《条例》对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将原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整合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并充实了新媒体从业人员。《条例》还专门设立了“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使今后可能出现的一切需要团结的社会成员都纳入统战工作范围和对象之中。
关于内涵界定、基本职能和工作要求。无党派人士是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成员,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条例》对其内涵界定中,增加了“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进一步强化了无党派人士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责任。适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需要,发挥政党协商的作用,民主党派基本职能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基础上,增加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着眼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明确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和‘八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提供了根本原则和基本遵循。为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有效发挥统一战线功能作用的政策保证
《条例》对统一战线工作的规范,既要保障统一战线工作有序开展,更要保障统一战线功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统一战线是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也是统一战线的生命。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根本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有相关政策规范提供有力支撑。《条例》着眼统一战线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对统一战线各领域重要方针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对统战部门和党派团体履行职能作用提出具体要求,为充分有效发挥统一战线功能作用提供了依据和保证。
更好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党作用。民主监督是我国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也是当年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条例》在明确民主监督的政治监督性质基础上,具体规范了实施民主监督的10种渠道和形式,保障了民主监督更加切实有效开展。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是提高参政能力和多党合作整体水平的基础。《条例》对各级党委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从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全面提高思想、组织、制度和机关建设水平提供了可靠保障。为推进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合作共事,《条例》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民主党派主委、无党派代表人士进入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等作了明确规定。
更好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是我们党推进事业发展的重要历史经验。《条例》针对党外知识分子分布在各个领域、各行各业的特点,明确了工作方针,强调建立“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工作机制,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为有组织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还明确了“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的积极性。
更好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条例》强调从理想信念教育、依法诚信经营、有序政治参与、投身公益事业等方面,引导他们“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条例》还从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强调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
更好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作用。统一战线的功能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党外代表人士的作用体现的。《条例》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强调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并就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推荐安排,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部门配备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参事、文史馆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等作了具体规范。《条例》还就形成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所在党派团体自我管理的党外干部管理工作机制提出要求。强调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这些,都为党外代表人士健康成长和作用发挥提供了重要保障。
更好发挥统战部门的职能作用。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履职情况与统一战线功能作用发挥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就明确了“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四项职责。《条例》根据新任务新要求,又丰富充实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从调查研究、联系协调、提出建议、教育引导、人事安排、指导下级、统战宣传等9个方面作了具体规范,为统战部门履职尽责、指导和推进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统战部原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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