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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侨办侨政处    2019-04-18 小字号

  日前,市侨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津侨办〔2018〕2号)。为使政策内涵透明,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早期归侨的关怀,我市从1995年起对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退休早期归国华侨(以下简称“早期归侨”),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退休生活津贴;2005年出台政策,对部分单位因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问题,由市财政安排经费予以解决;2009年将发放标准调增至每人每月100元。这一惠侨政策实施20多年以来,受到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欢迎和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年来,随着物价指数、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不少归侨通过政协提案、来信来访等方式多次反映我市津贴标准偏低的问题,特别是早期归侨大都年老体弱多病,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我办始终关注这个问题,2017年借助办理提案的契机,积极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推动解决此事,联合出台《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使广大归侨侨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提高到多少?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三、津贴发放范围有变化吗?

  发放范围仍按津侨会字〔1995〕第004号文件规定执行。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归侨。凡享受离休待遇或早期回国专家生活津贴的人员,以及享受百分之百原工资待遇的退休中小幼教师等人员,不再享受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

  四、津贴发放审批程序有变化吗?

  审批程序仍按津侨会字〔1995〕第004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负责审查并填写《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审批表》,按人事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侨办确认归侨身份和批准后,由退休前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凡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早期归侨,自审批之后的下月起享受该待遇,以前的不予补发。归侨亡故后,该津贴从次月起停发。

  五、津贴发放经费来源有变化吗?

  津贴发放所需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有原单位的,由津贴发放对象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解决。

  六、如果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原单位不能发放津贴的如何解决?

  确因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原单位不能发放津贴的,仍按照津侨会字〔2005〕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发放事宜。单位可持主管委、局(集团公司)的证明,以及经批准的《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审批表》复印件、津贴发放对象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分年度向市侨办申请给予津贴发放补助。由市侨办审核汇总并向市财政局申领专项经费后,一次性拨付津贴发放补助资金。

  七、新的津贴标准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原有涉及津贴的有关规定若有与津侨办〔2018〕2号文件相抵触的内容该如何执行?

  津侨办〔2018〕2号文件公布时,《关于调整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侨会〔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涉及津贴的有关规定与津侨办〔2018〕2号文件相抵触的,以津侨办〔2018〕2号文件为准。

    附件: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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