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侨办〔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使广大归侨侨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发放范围及审批程序仍按津侨会字〔1995〕第004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早期归侨,自审批之后的下月起享受该待遇,以前的不予补发。归侨亡故后,该津贴从次月起停发。
三、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确因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原单位不能解决的,仍按照津侨会字〔2005〕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发放事宜。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津侨会〔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市侨办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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