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体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体措施
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在津注册的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并按照不同领域,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负责)
2.积极协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帮助台资企业同等参与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在津注册的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体系、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并按照不同层级,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台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重点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产业聚集三方面,同等参与本市5G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6.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台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的设施规划、日常管理治理、政策扶持等予以帮助;同等参与本市园林废弃物处理项目,或单独竞标园林废弃物处理项目,或与大陆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不需有关资质等级证书,完成的境外同类项目作为业绩加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
7.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项目。(市水务局负责)
8.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商务局负责)
9.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工业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0.台资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同等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市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11.台资企业投资本市主题公园,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本市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享受同等待遇。本市将在台资投资主题公园项目前期工作中,做好相关投资建设项目服务工作,具备条件后,加快核准项目审核,推动项目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12.助力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助力台资租赁企业参与本市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租赁业发展升级版。(市金融局负责)
13.台资企业与本市海河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合作设立基金以及引导已设立基金开展项目投资等方式,在人工智能科技、生物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市金融局负责)
14.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台资企业在本市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行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台湾投资者享受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相关政策。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对台商服务做到“不能说不行、最多跑一次”。在本市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台湾同胞习惯使用的“注音”输入法等便民措施,加强服务引导,切实提升在津台湾同胞办事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负责)
15.帮助台资企业在本市扩大经营,扎根发展。台湾投资者从本市台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符合相关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
16.台资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农产品流通、放心食品工程等项目,同等享受政策支持。(市商务局负责)
17.对台商和台资企业同等利用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政策做好宣传推介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负责)
18.台资企业向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服务享受同等政策。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对纳入再担保业务合作范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产生的担保贷款损失,按照20%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负责)
19.在津注册的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享受同等政策。充分发挥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融资服务对接功能,推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探索开发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满足台资企业融资需要。(市金融局负责)
20.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享受同等政策。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增进台资企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政策及产品的了解。(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21.台资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天津市相关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保护在津台商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为台资企业应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提供政策服务。(市商务局、市贸促会负责)
22.台资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对于在本市依法合规设立的台资企业,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和再保险、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信息咨询等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台资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收汇风险保障、融资便利支持、开拓市场、收汇损失补偿等支持保障。(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
23.提高台湾输入天津商品的口岸通关效率,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落实海关“顺势、嵌入式”物流监管理念,实施“船边直提”作业模式,推进海关顺势机检监管,稳步提升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从台湾进口货物的企业凭金融机构担保,享受“先放后税”便捷通关措施,提高汇总征税缴税比例,深化关税保证保险在汇总征税领域的应用。(天津海关负责)
24.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对台湾输入天津的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级和信用分类管理,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制度,实行限时审批;对台湾输入天津的成套设备检验监管中,认可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按照大陆标准实施检验的结果,并对照装运前检验报告进行安装后核查,不再实施到货检验。(天津海关、市商务局负责)
25.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享受同等标准化资助政策。(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26.本市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发展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科技局负责)
(1)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奖励。
(2)申请备案本市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定期开展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奖励;累计3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奖励。
27.为台资来津办医提供政策扶持。助力台资举办营利性大型、高端、专科医疗机构,助力台资医疗机构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合资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8.台资企业享受天津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试点经验和创新实践案例”的所有政策。(市商务局负责)
29.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工程、质量兴农工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工程、农村绿色发展工程等项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30.在津注册的台资企业,在本市从事农业产业生产过程中,在推进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等方面进行产业提升等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1.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为在津工作和生活并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市外办负责)
32.为台湾同胞申请成为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帮助。(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3.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经营主体和台湾同胞,同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支农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通过申办或入股、合作等形式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34.在本市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向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同等申请贷款担保。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涉农保险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35.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申请本市小客车增量指标。台湾同胞在本市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36.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套数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37.本市常住台湾同胞,按照本市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的相关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38.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同等参与本市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各类文创赛事;参加大陆文艺展演展示活动,由演出经纪机构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平台申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以上事项予以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9.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本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积极推动,帮助对接涉及人才引进等工作的部门;为在津台湾同胞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做好推荐、审核、服务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0.在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台湾青年来津就业、创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市人社局负责)
41.本市相关部门督促医疗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和阅读机具软件升级,为在津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2.台湾同胞子女在津高中毕业后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在本市自愿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台湾同胞子女在外省市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持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自愿参加本市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本市职业院校与台湾地区职业院校积极合作开展交流访学、技能夏令营等活动。(市教委负责)
43.在本市高校学习的台湾学生,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所在高校申请同等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本市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委负责)
44.欢迎台湾运动员参加本市主办或举办的体育比赛。本市相关体育训练基地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津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津台体育赛事、体育文化、后备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和体育医疗等领域开展深层次合作。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天津体育学院。(市体育局、市教委负责)
45.台湾运动员以内援身份加入本市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队,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台湾同胞向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申请运动技术等级证书,市体育部门均予以帮助。(市体育局负责)
46.积极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业务提供便捷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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